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執行2018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
京建法[201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的工期管理,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貫徹執行2018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以下簡稱“《工期定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發包人應當根據《工期定額》和發包工程的具體條件計算定額工期,并根據定額工期合理確定發包人要求工期。發包人有節點工期要求的,也應合理確定。
二、《工期定額》缺項或不適用的,發包人應當事先組織專家對發包工程進行施工工期論證,在保證質量、安全和可行性的前提下,確定合理的發包人要求工期。
三、發包人壓縮定額工期的,應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工期的具體技術措施,并根據技術措施測算確定發包人要求工期。壓縮定額工期的幅度超過10%(不含)的,應組織專家對相關技術措施進行合規性和可行性論證,并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四、招標人壓縮定額工期的,應在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措施項目中補充編制趕工增加費項目,并在招標文件的附件中列明相關技術措施。
趕工增加費應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技術措施測算,單獨列項計取稅金后計入最高投標限價,并在招標文件中公布。
經測算確定的趕工增加費不得小于以工程造價(不含設備費)為基數,乘以下列費用標準計算的費用:
(一)壓縮定額工期幅度在5%(含)以內的,工期每壓縮一天的費率為:
1.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0.25‰;
2.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0.75‰。
(二)壓縮定額工期幅度在10%(含)以內的,工期每壓縮一天的費率為:
1.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0.5‰;
2.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1.25‰。
(三)壓縮定額工期幅度在20%(含)以內的,工期每壓縮一天的費率為:
1.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0.9‰;
2.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2.55‰。
(四)壓縮定額工期幅度超過20%(不含)的,工期每壓縮一天的費率為:
1.建筑工程、軌道交通工程:1.35‰;
2.市政工程、房屋修繕工程:3.9‰。
五、投標人應當響應招標文件的工期要求,并根據招標條件和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及管理能力等合理確定投標工期。
六、投標人壓縮定額工期的,投標文件中應明確按期完成并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技術措施,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超過10%(不含)的,投標人的相關技術措施應組織專家論證并通過施工單位的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投標人的趕工增加費應根據相關技術措施進行測算,單獨列項并計取稅金后計入投標總價。趕工增加費用不得作為讓利因素。
七、直接發包的工程,發包、承包雙方應根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相應技術措施,以及本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協商確定趕工增加費,單獨列項計取稅金后計入簽約合同價。
八、因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異常惡劣天氣等因素導致施工合同無法正常按期履行的,發包、承包雙方應以簽證方式及時進行確認,并按合同約定或經協商一致調整合同工期。
九、工程未按合同中約定的時間開工,或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不符時,發包、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辦理書面確認手續。由此帶來的工期延誤和費用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本通知規定的專家論證活動應由三名以上(單數)施工、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承擔。
十一、本通知與《工期定額》均自 2019年 3月 1日 (含)起實施。 2019年 3月 1日前 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調整?!蛾P于貫徹執行2009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09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255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2月3日
2019-02-03
發布時間: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執行2018年《北京市建設工程工期定額》和2018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工期定額》的通知